產品質量長期穩定,企業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市場占有率高,經濟效益在本行業內排名前列,產品標準達到或嚴于國家標準要求,產品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連續3次以上監督檢查均為合格,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 2000年3月14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了《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免檢辦法》)。2001年12月,國家質檢總局成立后對原《免檢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以國家質檢總局令第9號的形式重新發布。免檢是指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產品免于政府部門實施的質量監督檢查的活動。如果一家企業某種產品獲得了免檢資格后,在免檢有效期內,一是國家、省、市、縣各級政府部門在內均不得對其進行質量監督檢查,二是在全國各個省均不得對其進行質量監督檢查,三是無論是生產領域,還是流通領域均不得對其進行質量監督檢查。但是,免檢產品也并不是處于失控狀態,《免檢辦法》規定,用戶、消費者有權對免檢產品進行社會監督。當免檢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用戶、消費者可以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訴和舉報。質監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點擊更多]